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張釗深
被 告 乙 ○
戊○○
丁○○
丙○○
以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6,300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9日起至
民國93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9,585元及自民國92年8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