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靖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東勝
訴訟代理人 姚家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通移動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匯通移動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