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李式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思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萬思誠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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