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李式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思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萬思誠最新戶籍謄本。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委任狀。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