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6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訴訟代理人 陳盈志
被 告 歐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伍
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