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 告 李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920元,及其中新臺幣55,983元自民國
9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新臺幣29,937元自民國9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6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