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五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附表編號三部分及確定判決記載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二號判決」,應予刪除及更正為「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0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三部分係檢察官聲請書贅列,且本院裁定並未以之作為裁定之基礎,又確定判決為「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一0一0號判決」,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二號判決」,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林海祥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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