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張美雲
張森惠張常貴 之繼承人 張維琇 即張常貴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春月玲 訴訟代理人張美雲被告 張萬
張順賀 張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張順賀、張雅玲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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