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08號上訴人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林復宏 律師被上訴人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張富慶 律師上1人 簡嘉瑩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汪智陽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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