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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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孟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孟川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孟川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且有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及相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居住地又為旅館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因被告無法提供相當之擔保金確保日後之審理,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13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3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