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原告 黃英惠 被告 薛小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