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家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丁○○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翁芳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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