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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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