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96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