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