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1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 徐敏健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蘇芳儀
蔡中寧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①主文第1項1.第1行所載「2,626,200元」,應更正為「2,021,400元」;第2行所載「67,200元」,應更正為「672,000元」。
判決書第25頁第1、2行及第30頁倒數第9、8行,所示上開主文之數據亦同。②判決書第21頁第13行所載「16,800元*4=672,000元,應改列99
年度薪資所得67,200元」,應更正為「168,000元*4=672,000元,應改列99年度薪資所得672,000元」。
③判決書第22頁倒數第2行所載「99年度:薪資所得67,200元。
100年度薪資所得2,626,200元」,應更正為「99年度:薪資所得672,000元。100年度薪資所得2,021,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①將「168,000元*4=672,000元」誤為「16,800元*4=67,200元」【漏寫1個0】。
②併同被告核定2,693,400元之薪資所得,應計為2,693,400元
-672,000元=2,021,400元。【減項計算,也漏減1個位數0】應減672,000元,誤減67,200元;而誤算為2,626,200元。
③就上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