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79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應補充被告甲○○服替代役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六大隊第三中隊係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街○○號,另更正觸犯之罪名則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聲請人聲請處刑所引應適法條贅引同法條「第1項」。除上陳各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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