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九之罪均減刑。編號二至九之罪,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與編號二至九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犯罪,曾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四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至九之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編號一所示罰金新臺幣十萬元之刑,因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定不得減刑之罪刑,是否屬不得減刑之罪刑,尚值斟酌,惟檢察官僅此部分未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