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陳慶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