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睿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李睿杰因業務侵占、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經裁定減刑│有期徒刑1年(經裁定減刑│有期徒刑1年4月(經裁定│││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年7月初某日│88年4月間至88.06.22│92年11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緝字第622號│91年度偵字第9991號│96年度偵字第54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95年度上易字第6號│96年度訴字第992號││審││(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判決日期│95.01.26│95.03.08│96.06.06││││(96.09.29)│(96.09.29)│(96.09.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判├─────────┼───────────┼───────────┼───────────┤│決│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95年度上易字第6號│96年度訴字第992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37號)││├─────────┼───────────┼───────────┼───────────┤││判決確定日期│95.01.26│95.03.08│96.07.09││││(96.10.08)│(96.10.08)│(96.10.08)│├─┴─────────┼───────────┼───────────┼───────────┤│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2008號│6432號│9406號│└───────────┴───────────┴───────────┴───────────┘
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業務侵占│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經裁定│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0.06.14│89年10月間至91年6月下│91.07.07至同年7月12日││││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0年度偵字第18907號│90年度偵字第18907號│97年度偵字第116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臺中地院)││││事├─────────┼───────────┼───────────┼───────────┤│實│案號│91年度訴字第2038號│91年度訴字第2038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審││(98年度聲減字第158號)││││├─────────┼───────────┼───────────┼───────────┤││判決日期│93.06.17│93.06.17│99.08.10││││(98.07.0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臺中地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2038號│91年度訴字第2038號│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98年度聲減字第158號)││││├─────────┼───────────┼───────────┼───────────┤││判決確定日期│98.03.20更二審撤回│98.03.20更二審撤回│99.10.14││││(98.07.15)│││├─┴─────────┼───────────┼───────────┼───────────┤│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71號│5671號│12844號│└───────────┴───────────┴───────────┴───────────┘
受刑人李睿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2年2月間至同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16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14│││├─┴─────────┼───────────┼───────────┼───────────┤│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