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向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緩字第36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真三國無雙5」光碟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向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6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0月19日確定,於100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真三國無雙5」光碟1片(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601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向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36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0月19日確定,於100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扣押之盜版「真三國無雙5」光碟1片(詳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601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