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怡陵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3276號、99年度緩字第3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HELLOKITTY」之物品共貳佰捌拾參個(100年度大型保字第39號)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怡陵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63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10月7日確定,100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仿冒商標之馬克杯等商品共283件(100年大刑保字第39號),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怡陵因違犯商標法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月23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6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0月7日確定,於100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查閱本案緩訴執行卷宗、觀護卷宗無訛。而本案扣押被告所有如主文所示物品,係仿冒商標之物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