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7號上訴人即被告森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獻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0,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1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