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街行人徒步區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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