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24號
法定代理人 李雲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街行人徒步區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