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0條約定:「˙˙˙
就本契約書涉訟時,申請人及貴行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特別約定者,從其
規定。」,有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
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