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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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賴彥魁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