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具保人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甲○○經本院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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