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東進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弘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玉山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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