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鴻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66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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