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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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雅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金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