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雅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金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