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373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富煌 、 陳富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富煌、陳富隆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院就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4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與債務人陳富隆、張富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於101年12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業於102年2月5日24時確定,依上開規定,該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是債權人另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規定,債權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