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327號債權人 陳文彬 代理人 劉明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蔡美貞 、 王美惠 、 梁翠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支票票號ER0000000、ER0000000、ER0000000、ER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㈡ER0000000之清晰影本或提供正本核對(因所提供之影本無
從辨別發票人姓名)。㈢確認王美惠是否為ER0000000之背書人,若有錯誤請一併更正(因所提出之資料背面無王美惠之簽名)。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