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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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百分比)│││(新臺幣)││││├──┼────┼────────┼────────┼───────┤│││104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5.85││001│11,66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4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85││002│50,640元├────────┼────────┼───────┤│││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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