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503號聲請人 莊智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碧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蔡碧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