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李尉瑜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被告 王俊傑
李莉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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