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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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404號聲請人 徐秀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大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鄧德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正確之提示日(因二月無「30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