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減資股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號上訴人 張仲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發運輸有限公司、 湯慧雯 間請求給付減資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