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忠典 被告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被告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上午11時15分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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