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溫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奇河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1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