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明如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李炅明 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