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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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楊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六五號被告楊碧玲賭博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碧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確定,已於105年6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或為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偵字第1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4年6月16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426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4年6月16日起至105年6月15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4年度偵字第1765號、
104年度緩字第362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搜字第
19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為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足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傳真機│1台│├──┼─────────────┼──┤│2│計算機│1台│├──┼─────────────┼──┤│3│鶴仙子六合手冊│1本│├──┼─────────────┼──┤│4│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5│六合彩簽注單│16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