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4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違約金之利率是否分段請求,如是,請提出新附表。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