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 告 羅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參仟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