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趙建盈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王金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46,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