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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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趙建盈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王金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46,6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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