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台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婉瑩附表:
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正本。
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正本。
三、聲請人所○○○鄉○○○段頂福小段932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四、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之父母及弟弟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聲請人繳納研究所學費之資金來源為何?有無辦理助學貸款?
八、聲請人95年度、96年度於冠協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有收入新台幣20520元、7560元、40470元,請說明收入來源為何?
九、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95年度、96年度、97年度收入均不足支應支出,不足支應部分由何人資助?
十、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一、聲請人表示台北永春郵局中工作獎金為母親做直銷之收入,請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之。
十二、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何以未積極處分所○○○鄉○○○段頂福小段932地號之土地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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