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陳樹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准予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97年12月8日、98年2月8日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准予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