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吳德一 原告 吳德昭 原告 吳德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岑 律師被告 吳德恒 被告 吳鎮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戩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3年度家訴字第132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