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54號原告 何朝燦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被告 侯水深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陳正三 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2,979元外,尚應補繳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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