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8號聲請人匯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 林健昌 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另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件: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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