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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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宗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萬成 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