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8724號聲請人 裴睿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卓男富劉麗紅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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